- 合同名称应依合同性质确定。依合同之性质,显然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有名合同的,可直接据此命名。
- 如属混合合同或无名合同,可根据合同各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合同名称。 例如:《设备买卖及技术服务合同》。
- 依合同约定的各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关系难以确定合同性质时,如能明辩利弊,可以更有利于我方的合同性质命名。1
- 通过上述方式仍不能确定的,可只称“合同”或“协议”。
- 依合同各方主要权利义务关系难以确定合同性质时,合同的名称亦可能影响合同性质的认定。2 而合同性质的认定将导致该类合同所属法律规范的适用,并可能影响合同争议司法管辖权的确定。应避免使用名不副实的合同名称,防止相关法律规范被无意识的适用。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