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合同的名称

  1. 合同名称应依合同性质确定。依合同之性质,显然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有名合同的,可直接据此命名。
  2. 如属混合合同或无名合同,可根据合同各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合同名称。 例如:《设备买卖及技术服务合同》。
  3. 依合同约定的各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关系难以确定合同性质时,如能明辩利弊,可以更有利于我方的合同性质命名。1
  4. 通过上述方式仍不能确定的,可只称“合同”或“协议”。
  5. 依合同各方主要权利义务关系难以确定合同性质时,合同的名称亦可能影响合同性质的认定。2 而合同性质的认定将导致该类合同所属法律规范的适用,并可能影响合同争议司法管辖权的确定。应避免使用名不副实的合同名称,防止相关法律规范被无意识的适用。

注释

  1. 例如: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司法实践中常因合同性质之认定而发生争议。对于承担付款义务之一方而言,承揽合同通常更优于买卖合同,概因承揽合同之定作人享有对承揽合同的法定任意解除权以及对定作要求的任意变更权。 ↩︎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3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6号),2021年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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