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签署页
1.1 合同正文之后,可单独设置合同签署页。设置合同签署页的,该页首应注明 “本页为签署页”。相应的,合同正文结束行之次行,应注明”此后无正文”。
1.2 较为简单的合同可不单独设置合同签署页。合同正文结束行之次行,应注明”此后无正文”。
1.3 合同引言处未明确合同签署时间的,应在合同签署页注明合同签署时间。
2. 合同签署之要求
2.1 根据《民法典》第490条之规定1,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签署的一般要求为”签名”、”盖章”。
2.2 合同约定”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等以特别的合同签署形式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应当依此约定签署,否则将可能影响合同的生效。
2.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在该法第3条允许的范围内,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可约定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
2.4 当事人签署的姓名、名称(包括印章印文)应与合同首部确定的合同当事人保持一致。
2.5 合同引言、合同签署页未表明合同签署时间的,当事人签署合同时,应一并签署日期。
2.6 合同各方应尽可能当面签署全部合同文本,并依文本条款之约定即时分配合同文本。
2.7 合同有多页的,应由各方加盖骑缝章,或由合同签署人页签。
3.签名
3.1 合同之”签名”,包括下列人的签字:
1)合同当事人本人(自然人);
2)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3)具有相应代理权的授权代理人。
3.2″签名”通常指签署人的亲笔签名,除非当事人之间已有特别约定,不应以人名印章、签名章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4.盖章
4.1 合同之”盖章”,通常包括:
1)合同专用章;
2)公章(即法定机构名称章);
3)双方已明确指定的其他特定印章。
4.2 除仅涉及单纯的”对账”等财务事务外,不应采用财务专用章对外订立合同。
5. 合同之倒签
5.1 合同倒签行为,法律尚无禁止性规定。该行为本身一般不影响合同效力。
5.2 如合同订立之前,当事人已达成口头协议并已实际开始履行的,可考虑采用以下方式处理:
1)在合同中确认各方先前就合同交易事项已经达成口头协议的事实和各方在本合同订立之前已经履行的情况。
2)同时约定:各方依据前述口头协议的内容订立本合同。本合同之内容亦适用于各方在本合同订立之前已经发生的履行(或不履行)行为。
注释:
-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