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名称应依合同性质确定。合同的名称亦可能影响合同性质的认定。 继续阅读 →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具有不确定性,现行”不可抗力免责”制度在风险分配的结果上也并非完全妥当,因此应尽可能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同时,不可抗力的损害承担最终由合同风险分配机制决定,而合同风险分配机制具有任意性。因此,该条款不应属于强制性规范。合同中有相反或不同约定的,如无其他无效或可撤销的事由,应可排除、减损或扩张该款之适用。 继续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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