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不可抗力不予免责”的效力分析
《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了“不可抗力免责”。当事人是否可以合同中的相反或不同约定排除、减损或扩张该款的适用?解决此问题需首先确定该条款是否为强制性规范。对此问题,有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本文认为,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具有不确定性,现行“不可抗力免责”制度在风险分配的结果上也并非完全妥当,因此应尽可能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同时,不可抗力的损害承担最终由合同风险分配机制决定,而合同风险分配机制具有任意性。因此,该条款不应属于强制性规范。合同中有相反或不同约定的,如无其他无效或可撤销的事由,应可排除、减损或扩张该款之适用。